創投設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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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機制

台灣創業投資基金是以公司型態成立,其資金來源主要為國內的產業界、財團、上市公司、銀行、保險業、證券業、富有的個人以及國外的個人及法人機構等。與國外創投基金之資金來源主要來自於各類型的退休基金及其他相關金融機構相比較,則國內各型退休基金尚未投入創投市場,金融機構投資仍有上限規範。

 

自1984年至2001年5月為止,台灣創業投資公司設立的要求是實收資本額必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且需經過財政部專案審查,特許核准後始可設立。一般審查主要評定創業投資事業的基金管理團隊是否具備足以證明其可以勝任科技投資的經驗與能力,才能符合創業投資公司設立之資格。

 

依照過去的獎勵投資條例及日後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規定,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股東,在其持股滿兩年後,可享有20%的投資抵減優惠,按所投資金額的20%於隨後五年內抵減其個人或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過此項租稅優惠措施已於1999年12月經立法院修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時取消。而隨著租稅獎勵措施的廢除,過去十多年創投業者所依循的『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亦隨而廢除。並於2001年 5月23日改以新制『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來規範創業投資事業之設立及輔導機制。自此創業投資事業不再需要經過財政部之專案審查核准,即可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創業投資公司設立許可。且凡符合「創業投資事業範圍與輔導辦法」第三條規定:『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指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並專業經營對被投資事業直接提供資本及對被投資事業提供企業經營、管理及諮詢服務業務之公司』,為了尋求政府輔導而取得銀行、保險、證券公司或各型退休基金投資之創投業者,則在設立過程中需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申請出具推薦函,如經創業投資公會內部委員會評議通過並取得推薦函,再據此推薦函向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報備並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則可取得該等金融相關企業資金投資而設立公司。

 

經報備並接受輔導設立的創業投資公司即可以進行投資,但仍以投資製造業為限。其中對一般非高科技製造產業的投資金額,原本在「創業投資事業管理規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的30%的規範,在新的輔導辦法已經不再有額度設限。至於高科技的投資範圍,另訂有正面表列規則以為參考。

▸ 創業投資事業爭取及已取得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

創業投資事業爭取及已取得保險業資金投資自律規範業已於中華民國111年01月12日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工電字第11100053320號函備查,自律規範相關公文下載。(點我下載-公文) (點我下載-自律規範)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推薦函申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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