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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列印圖示
(一) 開發基金係政府依據「獎勵投資條例」第 84 條規定,於 62 年由行政院依特別預算程序設置,並以公營事業移轉民營之收入及國庫撥款為資金來源,作為支應各項投融資業務之運用。

(二) 79 年以後,政府為持續強化產業發展政策之執行,並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爰制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作為政府推動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之行動綱領,並將開發基金政策任務予以擴充,期能為國內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與技術升級提供良好的資金支援基礎。

(三) 95 年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將開發、中美兩基金合併成立國家發展基金。另鑒於開發基金多年來為促進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長期投資我國重要事業與計畫,配合金融機構辦理多項政策性貸款,爰於 99 年制訂之「產業創新條例」第 29 條明定國家發展基金設置法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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