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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投資金額新臺幣1億元以下(專案投資)

列印圖示
一、目的
為辦理「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 法」,投資國內文化創意產業,特訂定本方案。

二、執行單位
本方案所稱執行單位為文化部。

三、投資範圍
合於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3條所稱之國內文化創意產業事業、專案及創業投資事業。

四、服務窗口
文化內容策進院:02-2745-8186 #227 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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