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目的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新創事業投資市場機制,改善台灣天使投資環境,藉由與天使投資人及國內外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並提供新創企業創立初期及後續發展營運資金,運用天使投資人及投資機構投資經驗,提供被投資事業後續輔導諮詢與網絡連結。本方案以扶植風險性較高新創企業為主要目的,而非以財務獲利報酬為單一考量。
二、 方案額度
由國發基金匡列新臺幣 50 億元辦理。
三、投資對象
由國發基金與天使投資人共同投資於我國登記設立之新創事業或主要營業活動於我國之境外新創事業。本方案所稱之新創事業係設立未逾5年、實收資本額或實際募資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企業。惟經投資評估審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資格
本方案由天使投資人或新創事業提出申請,新創事業獲得天使投資人推薦者,本基金得優先考量投資。本方案之天使投資人係指至少能提供 1 名業師輔導被投資事業,如下列機構、組織或其成員:
(一)天使投資基金
(二)創業投資事業
(三)天使投資組織
(四)天使投資俱樂部
(五)加速器或育成中心
五、服務窗口
中華民國創業投資商業同業公會: 02-2546-5336 陳小姐